1、急诊病人的开药数量限3天以内;
2、门诊病人的用药量限7天,行动不便者,药量可至两周;
3、患有高血压、冠心病、糖尿病、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恶性肿瘤、精神分裂症疾病、前列腺增生、脑血管病的患者长期服用同一种药品,开药量为1个月;
4、出院带药量原则上一周,行动不便多不超过两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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